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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来源:上海发改委 | 作者:Ansoon | 发布时间: 2014-09-06 | 19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扶持政策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经研究,2013年度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体现创新发展——信息服务领域或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在服务业新兴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2、体现转型发展——制造业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项目;

3、体现集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及为促进集聚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类项目;

4、体现改革突破——本市首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县与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2013年度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文化创意类项目另行组织申报。同时,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

2、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3、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4、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申请贴息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相关息单

11、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2、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3、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