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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学技术奖励
来源:松江科委 | 作者:Ansoon | 发布时间: 2014-05-06 | 2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松江区科学技术奖励
第一条松江区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五项,二等奖不超过十五项,三等奖不超过三十项。奖励范围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项目。
第八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面向市场的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服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
技术开发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两年以上,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两年以上,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有较大经济效益的,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两年以上,有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医疗卫生、科普、软科学研究等科技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社会公益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两年以上,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应用两年以上,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有较大社会效益的,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应用两年以上,有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有一定社会效益的,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科普成果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很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大,普及面广,发行量大,已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创作难度较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较大,普及面较广,发行量较大,已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创新,创作有一定难度,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良品标准,可读性较强,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有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普及面,有一定的发行量,已取得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松江区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松江区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
(四)验收证书、技术查新、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评价证明;
(五)主要应用及经济效益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松江区科技进步奖须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
第十四条 松江区科技进步奖单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同一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松江区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
第十五条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异议事项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异议由区科委受理。涉及异议的申报者,应当及时提出申辩理由,并向区科委提交有关补充材料。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区科委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科委将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果报松江区人民政府核准。松江区人民政府对获奖对象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松江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对获得松江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获奖对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组织,应当从奖励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松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给予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上海市科技进步的项目,获奖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是注册在我区的企业或单位的,区政府给予配套奖励。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区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专家点评: 上述政策源自松江区,上海其它各区均有类似政策,细节上有所区别,详细情况可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