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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来源:区科委 | 作者:Ansoon | 发布时间: 2014-09-14 | 1629 次浏览 | 分享到:
闵行区区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凡在我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均可申报:
   1、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有明晰的知识产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项目,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不超过500万。
   (二)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可登录闵行区“科技申报导航”系统,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在线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网上提交,由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资格。
   (三)项目执行期为1-2年(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二、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闵行区科技项目申请/计划任务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须盖企业公章);如今年成立的单位,应提供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4、与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5、涉及行政许可的特种行业,应提供许可资质证明。
   (二)除上述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查新咨询报告、检测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用户报告等材料。


政策文件: 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计划和科技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促进全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改善民生,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19号)的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委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审批、跟踪、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类别设置
第三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聚焦一批有战略意义和市场前景的产业技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重点支持项目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自主创新项目。
第四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项目,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不超过500万,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计划:大力支持促进技术创新要素有效组合的项目,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  民生科技计划:着力支持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促进科技惠及民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为在闵行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申请项目须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九条  申请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民生科技项目单位应提供科技成果或许可成果转化的证明、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区科委每年在闵行科技网上发布相关项目申报通知。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和民生科技计划每年申报一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每年申报两次。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和民生科技计划于每年七月集中申报、受理;产学研合作计划于每年九月集中申报、受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分别于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申报、受理。
第十三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网上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由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推荐单位网上审核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经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推荐单位盖章后送区科委服务窗口(莘建东路201号内)。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原则上不可超过两类,每类计划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承担期内,不可申请同类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区科委相关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网上评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实行专家网上评审,每个项目由不少于三位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简要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会。网上评审结束后,区科委邀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召开综合评审会(大评委),对网上评审中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行政审核。区科委行政办公会审核项目评审情况后决定立项名单。
第六章  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80-10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9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0万元;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9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80万元。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不低于7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5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6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为初创型企业,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不低于7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5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6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民生科技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2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70%,项目通过验收后,视验收情况拨付其余经费。同一项目如相继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资助后区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区财政累计资助总额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七章  项目跟踪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有效执行,区科委应适时组织专家对执行期内的项目进行抽查。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每年三月底前,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跟踪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向区科委提交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六条  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结题和不合格。项目考核指标完成80%以上的为合格;完成80-50%的为基本合格;完成50%以下的为结题或不合格。
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可作为验收结题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项目超期一年以上时间验收。
(二)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区科委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管理信息,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考核指标,签发验收合格证书,全额拨付资助经费余款。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考核指标,签发验收合格证书,拨付50%资助经费余款,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三)验收结题: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四)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当年度及下年度不可申报同类项目。
(五)涉嫌恶意骗取项目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已拨付的经费,且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
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教育附加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注册、本区纳税的各类内外资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重点支持“十二五”期间“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包括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其余均为一般支持企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二、补贴条件
1.根据本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
2.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需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补贴标准
1.重点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的80%计算,给予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对重点企业的财政补贴。
2.一般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的75%计算,给予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1.按所属期计算,上半年度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金额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企业,于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预拨上半年度的财政补贴,于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申请上一年度下半年的财政补贴,并对全年财政补贴进行清算。
2.按所属期计算,上半年度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金额低于1000元的企业以及当年新办企业,应于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一次性提出上一年度全年补贴申请。
(二)申报所需材料
1.《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申请补贴所属期各月《税收通用缴款书(地方教育附加)》或相关纳税凭证。
3.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三)受理窗口
1.财政户管属于“7+1”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受理初审。
2.财政户管属于镇的企业,由镇劳动保障服务(事务)所负责受理初审。
3.财政户管属于浦东新区招商主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企业,由相应平台负责受理初审。
五、审批程序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实行分散受理、按月集中审批(含初审、审核、复核)方式。
1.初审。开发区、镇以及平台受理窗口在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初审工作,对初审合格的补贴申请进行整理汇总,编制《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初审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初审汇总表》),将《初审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件)及相应《申请审批表》上报区人保局;对于没有通过初审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2.审核。区人保局在收到《初审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通过审核的补贴申请信息汇总报送区财政局复核,未通过审核的退回相应初审部门。
3.复核。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无误的进入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复核有误的退回区人保局。
六、资金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按月分批集中拨付方式。对于复核无误的补贴申请,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采用国库直拨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反馈区人保局,对于账号不符等异常情况,由区人保局负责协调相应受理窗口核对企业申报信息,确保补贴资金准确及时拨付。
七、监督管理
1.企业承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报时承诺填报数据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虚假申报行为,将被取消“十二五”期间享受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信息公开。区财政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实施办法、使用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会同开发区、镇以及平台相应部门对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如实申报财政补贴,是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督促企业规范有序地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
4.审计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规范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
专家点评: 上述政策源自浦东新区,上海其它各区均有类似政策,细节上有所区别,详细情况可来电话咨询。
研发费税前扣除项目认定
优惠政策
 1.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有关政策文件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区级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
扶持政策
产学研合作计划,根据专家评分情况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
一、申报要求
    (一)区产学研合作计划旨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技术创新要素的有效组合,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
    (二)申报对象。凡在我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均可申报:
    1、申报项目须为申报单位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
    2、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有明晰的知识产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可登录闵行区“科技申报导航”系统,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在线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网上提交,由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等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如企业的合作方为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电机学院,则科技主管部门为上述三所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网上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资格。
    (四)项目执行期为1-2年(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二、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闵行区科技项目申请/计划任务书。
    2、企业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协议。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的财务报表(须盖企业公章);如今年成立的单位,应提供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5、与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6、涉及行政许可的特种行业,应提供许可资质证明。
    (二)除上述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查新或咨询报告、检测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用户报告等材料。

专家点评: 上述政策源自闵行区,上海其它各区均有类似政策,细节上有所区别,详细情况可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