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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
来源:上海经委 | 作者:Ansoon | 发布时间: 2014-08-06 | 14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

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发展,根据《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2013年总结和2014年要点》(沪品牌联办〔20141号)、《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766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2014年度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

(一)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支持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品牌发展战略,以及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品牌宣传推广、国内外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产品设计研发、信息化建设、生产工艺改造和质量攻关、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应用、商标注册维权、盘活重组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开展老品牌的文化挖掘、盘活重组等工作。

(二)支持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各类中介组织、社会机构、园区围绕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设计咨询、诚信体系、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能级的工作。

(三)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四)支持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三种支持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企业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的项目,一般以资助方式为主。资助金额不超项目实际总投入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一般采用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

(三)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所拥有的品牌具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

(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2012年和2013年均无亏损。

(五)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

本年度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和所在区县予以配套支持的项目。项目开始时间不早于201311日,结束时间不晚于2016630日。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当年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级称号或者多次获得同一国家级称号,已获奖励的品牌项目;

(二)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201487831日下午4:00

(二)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提交相结合的方式。

(三)申报材料

1.2014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请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2012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时已经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无需提供);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或相关咨询服务合约(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无需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协议等),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中华老字号、上海老字号等相关证书,卓越绩效管理培训证书、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资质认证);

9. 20112013年曾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10.其他证明材料,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等。

请申报单位收到纸质材料提交通知后,将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请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不要采用任何有突出棱角的装订方式),一式两份,送交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项目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统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单位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2014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对获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项目变更:项目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评审工作小组同意,予以变更或撤销。项目撤销后,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三)项目监督: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四)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评审工作小组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