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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名牌、著名商标认定
来源:上海工商局 上海质监局 | 作者:pro6271dd1a | 发布时间: 2010-04-06 | 20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名牌、 著名商标认定

     扶持政策

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到30万不等的奖励。

上海名牌

根据《上海名牌管理办法》,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品牌已获工商部门注册;

3.其申报项目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满意度;

4.重视申报项目的自主创新,并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

5.已建立了完善、运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6.重视名牌战略,综合业绩处于业内领先地位,并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7.具有社会责任,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并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推荐:

1.未拥有自主品牌而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2.两年内,申报项目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3.申报项目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4.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5.两年内,曾被撤销上海名牌称号的;

6.两年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经营要求(数据可包含品牌相关企业):

1.产品类申报企业前一年度的总销售收入(以经审计的申报企业前一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不低于1.5亿元(中低压电力电缆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5亿);服务类申报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2.申报企业主要经营状况良好,在近三年均应盈利(政策性亏损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申报产品前一年度销售金额占申报企业同年总销售收入比重不少于30%或单项品种的申报产品年销售额需达1亿元以上;申报服务项目的业务收入不少于申报企业总业务收入的30%(属于特色经营服务的除外)。

4.申报企业前一年度的企业总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技术能级水平、产品销售收入/服务营业收入、产品/服务质量水平等相关指标都应处于本市同行业前列,具有行业标杆作用。

 

上海著名商标

1、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中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符合上海市著名商标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

1)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2)商标使用区域大,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3)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时间保持稳定;

4)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5)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成效显著;

6)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所有、管理和保护工作;

7)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

 

2、上海市著名商标受到的特殊保护

1)上海市著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

2)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上海市著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和有关工商法规从重处罚;

5)扩大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在申请商标扩大注册保护时,对有困难的,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协调或者出具有关证明;

6)由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利用投诉监督网,反馈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被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异地被假冒侵仅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

7)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因《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扩大到整个华东六省一市的区域,提供最大程度的地域范围及保护。

4、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时效及流程

被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由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不享有对其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