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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认定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局 | 作者:Ansoon | 发布时间: 2014-05-06 | 19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含示范)企业认定

扶持政策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试点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40万元的专项资助。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示范期限为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专项资助。

一、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沪知局[2012]133号)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具体为:

1、专利试点单位申报条件:

1)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2)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4)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5)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专利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2)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20%

4)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5)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6)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

(二)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申报。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申报表须宋体5号字填写,一律采用计算机排版、A4纸打印,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于左侧装订成册。

2、企事业单位注册或登记证明。(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单位专利工作制度、专利战略和发展规划文件。

3)单位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近三年申请及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向国(境)外申请的专利清单及其申请受理和授权通知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单位近三年专利转让、许可合同以及专利产品的销售证明文件。

5)承担国家或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重点项目的批复文件;与有关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协议、会议纪要、计划任务书等证明文件。

6)单位认为需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含附件)和电子件一份(含附件)。申请单位必须确保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