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寻(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ANSOON (SHANGHAI) ENTERPRISE MANAGENT CONSULTING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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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双软”认定,主要指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登记
软件产品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企业认证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说明: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登记
一、登记条件
国产软件产品申请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
3、软件产品经工信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二、命名规范
1、软件登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3、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三、登记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不方便可不提供);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著作权证书;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注:所有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四、登记程序
软件产品登记每月受理一批。
1、网上预审
登录双软认定申报平台”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并携相关附件在每月20日前提交至受理点。
3、认定公示
申请日次月20日后,拟登记软件产品名单在工信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4、颁发证书
社会公示无异议,则向企业颁发软件证书。
软件企业认定
一、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企业;
(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市经济信息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另:根据国税总局【2013】43号公告第五条:“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2010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认定软件企业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双软认定”平台,在线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并上传附件,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携以下材料(所有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认定申请: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企业应当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双软认定”平台,在线填写,经初审通过后方可打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三)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
(五)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上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相应的大部分合同与发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注:所有书面材料一式一份;请简单胶装后提交。
三、申报程序
软件企业认定每月受理一批。
1、网上预审
申请企业登录双软认定申报平台”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携相关附件在每月20日前提交至受理点。
3、认定公示
申请日次月20日后,拟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在工信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4、颁发证书
社会公示无异议,则向认定软件企业颁发证书,企业可自行选择制作认定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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